掌握增值税的5个基本公设,既可以根据这些公设来推导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因为增值税的全部规定均是衍生于此(极少情况下,基于财政考虑或其他考虑会做变通处理);实务中,熟悉该5个公设,不至于在具体执法和司法中严重冲击交易安全和危及国家税款,很多疑难问题也迎刃而解
1. 公设一:对境内最终消费的普遍征收
对境内所有买家征税,但是如果买家不用于生活消费的话,予以退税;
当境内消费者来买这个产品的时候,国家就不再对买家退税,这样保障了:某产品的所有环节的增值税之和正好等于消费者购买货物所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增值税。
这里提及两点点:如果交易的标的不可能构成最终消费产品的价值组成部分,一般不宜并且也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最终消费,是指包括家庭消费在内的个人生活消费。
消费者真正负担增值税税款,其余买家缴纳的增值税都叫做代垫付税款,一般纳税人的代垫付税款有一个专用名词,叫做:进项税额,他是国家对企业的负债。
2.公设二:原则上由销售方代国家征收,除非销售方靠不住
如果购买方每次买东西,税务机关都来征税一次,无论是购买方还是税务机关,心头肯定是一万头羊驼奔腾而过。这还让不让人活?那怎么办呢?
销售方在销售货物的时候,代国家征收增值税并将其交还给国家。不管销售方是否愿意,国家都视销售方应收购买方的款项中包括了增值税。
比如,税率为13%,如果应收113万元,国家就认为你应收100万元的货款,并应收13万元的增值税;如果销售方应收100万元,则国家就认为你应收88.5的货款,并应收11.5万元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代国家收取的税款由一个专用名词,叫做:销项税额,他是企业对国家的负债。当然,有时销售方不靠谱,国家不宜由其代收,则另外委托别人代收,比如,销售方在境外,则委托海关代收(此时,将买方直接作为纳税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原理也是:销售方不太靠谱,所以购买方你直接把税交给税务局去吧。
3.公设三:分阶段收集原则
分阶段收集原则有个非常重要的功能,即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因为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如何实现这一原则呢?很简单:销售方代收的税款,交给销售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退还给购买方的税款,由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负担。
上述原理不适用出口环节,因为这样不利于鼓励出口,你想想:大量发展出口却要大量负担大量的退税,你要是地方政府官员,你干吗?故而,出口退税应当全额由中央财政负担比较合适。
4.中性原则
增值税最大的优点是:征集财政收入的同时,不干预经济运行和法律形式的选择。中性原则是增值税最重要的优点,是其得以风靡全球最重要的因素。
5.高度形式化原则
在交易过程中,形式上的合同的卖家代收税款并上交国家,形式上的合同的买家代垫付税款并享有退税权利,从而保障纳税人无论选择什么交易模式、无论设计什么法律形式、无论交易多么复杂,只要遵循该形式化原则,都足以保障国家增值税税款。
高度形式化原则是增值税的其余4个基本公设得以保障落实的根基,这种高度的形式化,在保障国家税款、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繁荣、融入现代民商制度中极端重要。
参见陈清秀:《税法各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449-451 页及黄源浩:《论进项税额抵扣权之成立及行使》,载《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结语: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在生产经营的每一环节所征的税款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经缴纳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最终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实际负担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编,《增值税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根据本文的5个基本公设的介绍,不难推导增值税的一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