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1226)
【每日财税要闻】
1.财政部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
2.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
3.央行、银保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其中提到,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不当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等。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科技部、银保监会网站)
【实务技巧】
企业在国外发生的所得,已经在国外交过企业所得税了,在国内如何抵免?(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能否享受该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