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财税汇】(20190416)
【每日财税要闻】
1.财政部就《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
2.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内控制度;县级以上医保行政部门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使用医保基金的医药服务行为进行调查,对经办机构管理使用医保基金情况进行审计或协助调查。
3.中办、国办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以上信息主要来源:财政部、中国政府网、国家医保局网站)
【实务技巧】
1.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体现加计抵减额?
为落实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以上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