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之差异分析

                  2009橙

“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是大家常见的提法,那么“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在会计上、增值税上以及所得税处理上有什么不同呢?

在会计上,“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通常没有严格的区分,在新会计准则中指出:存货、固定资产等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毁损、应先扣除处置收入(如残料价值)、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而税法上常用“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提法。

增值税方面,正常损失一般是指因客观因素造成的损失。如,化学物品因气温升高引起的蒸发、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等。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上是列举的,依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八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因此,如果属于正常损耗,需要计入原材料的成本,进项不需要转出。例如,原材料运输途中合理的损耗计入原材料的成本核算,也因此增加了原材料的单价;如果属于36号文提到的非正常损失,需将该项购进原材料或商品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转出的进项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得税上,损失原因被分为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情形)、非正常损失(包括因自然灾害、或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重大案件造成损失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以上可知,“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在增值税上和所得税上区别很大的,比如说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在增值税上属于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转出,所得税上就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专项申报后所得税前才能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