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非营利机构自用房产(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如张三出租住房取得租金收入按4%计征房产税)

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施工期间一律免征。

特殊用途如公、廉租等

(4)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
(5)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机构等自用的房产,免征;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8)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

①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

免征

 

②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

 

③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减半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

 

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

 

特殊情形

相关规定

2020年新增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

暂免征收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免征

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