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 | 非营利机构自用房产(免税)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如张三出租住房取得租金收入按4%计征房产税) |
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 | |
特殊用途如公、廉租等 | (4)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 |
(8)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 | ①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 | 免征 | |
②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相关条件的 | | ||
③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减半 | | ||
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同 | |
特殊情形 | 相关规定 | |
2020年新增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 | 暂免征收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 | 免征 | |
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