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 项目 | |
税率优惠 | 见考点:税率 | |
免税收入 | 见考点:应纳税所得额(三) | |
免征 | 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 |
减半征收 |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 | |
三免三减半 |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 |
加速折旧 | (1)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 缩短折旧年限(≥60%); |
18.1.1后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2019年新增) | 允许一次性扣除 | |
减计收入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