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2.分类
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回购式。
【课外阅读】买断式贴现:申请人将汇票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贴现银行,不可在票据到期日前回购票据。银行对买断式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不可以对贴现申请人行使追索权,但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进行追索。
回购式贴现:已在商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的客户,在票据到期之前可根据自身资金安排的需求,在约定的赎回期内将该票据进行回购,商业银行根据其实际用款天数,将已收取的剩余时间的贴现利息返还给客户的一种贴现业务。
3.当事人
转让票据的:贴出人。
受让票据的:贴入人。
4.贴现条件(2019年调整)
(1)票据未到期;
(2)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4)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注意】不再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5.电子商业汇票贴现的必须记载事项
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现日期、贴现类型、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赵氏)签章。
【注意】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赎回时应作成背书,并记载原贴出人名称、原贴入人名称、赎回日期、赎回利率、赎回金额、原贴入人(B银行)签章。
6.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前提下纸质票据贴现的特殊规定(2019年新增)
(1)贴现人(B银行)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上海票交所)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赵氏)办理贴现。
【注意】信息不存在或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查”
(2)贴现申请人(赵氏)无须提供发票、合同等资料。“免”
(3)贴现人(B银行)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记”
(4)贴现人(B银行)应当对纸质票据进行妥善保管。“存”
【记忆提示】纸质票据贴现时,贴现人:查、记、存;贴现申请人: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