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五章: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节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内容导航】

1.财产租赁所得

2.财产转让所得。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单、多、判的常设考点。

【高频考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

1)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提示】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2)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每次(月)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②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提示】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2.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提示1】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提示】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希望网校提供的高频考点可以帮助大家掌握初级考试精髓,快速备考,顺利取得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证书。预祝2018初级考生梦想成真!

初级考前快速备考方案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