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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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

1.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构成,基本联次分为3联: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提示】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2.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适用免税规定的;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

【提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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