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第三章:支票

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支票。本考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票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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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

【高频考点】支票

1.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3.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4.支票上未印有现金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5.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6.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7.支票上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8.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即不能委托收款。

9.支票出票人的签章:

1)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10.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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