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二)现金的限额
  现金的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三)现金收支的规定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査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