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委托加工材料入账价值  发表于:Sat Dec 15 19:01:13 CST 2018

玉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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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甲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50 000万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4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甲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假设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为10%。不考虑其他因素。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已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和应交的消费税分别有( )。
A、6 000万元


B、5 000万元


C、60 000万元


D、54 680万元


答案:AC


【答案解析】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收回时已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所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移送生产时不再征收消费税,对继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征收消费税,符合抵扣规定的,可以抵扣委托加工环节的已纳消费税。
但是题中是委托加工收回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所以将消费税进入成本。
委托加工材料消费税=[(50 000+4 000)/(1-10%)]×10%=6 000(万元),
收回后的入账价值=50 000+4 000+6000=60 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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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12-23 22:18: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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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12-18 09:45: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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