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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听了陈楠老师的预习班,好像有点学习综合阶段的感觉了。前段时间对于综合阶段的学习一直找不到感觉,听了专业回顾班的课程,感觉内容太多了,不知道从哪里 下手,很迷茫。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事情多,学习就放弃了。还好,心里一直惦记着,要坚持不放弃,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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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算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2.按照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该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作为递延所得税。 4.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即当期所得税。 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企业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之差),作为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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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 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2.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的计量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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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企业保留了部分但不是几乎所有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此时企业应当判断是否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1)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应当重点关注转入方出售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 如果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说明转入方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同时表明企业(转出方)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从而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2)转入方是否能够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应当关注该金融资产是否存在活跃市场。 *需要强调的是,如果 不存在活跃市场,即使合同约定转入方有权处置该金融资产,也不表明转入方有“实际能力”,不能判断为转出方已放弃了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 (3)转入方是否能够自由处置所转移资产,也是判断 转入方是否具有出售金融资产实际能力的一个方面。 “能够自由处置”,表明转入方能够单独出售所转入金融资产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销售加以限制,使其独立于其他 人的行为;并且,不存在与出售密切相关的约束性条款。 (4)企业对金融资产进行终止确认时,如果该金融资产转移 使企业新获得了某项权利或承担了某项义务,或保留了某项权利,则企业应当将这些权利或义务 分别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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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过程中取得资产、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
1.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基本上维持其原账面价值不变,合并中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2.对于非同一 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确认为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部分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对于企业合并的税收处理,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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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的合并处理
1.母子公司有交互持股情形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与通常情况下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合并抵销处理相同; 2.对于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权,应当按照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权日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将其转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3.对于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权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如利润分配或现金股利),应当进行抵销处理。 子公司将所持有的母公司股权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同时冲销子公司累计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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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
多次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 个别报表 对于每次处置的股权,应当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损失。 合并财务报表 每次交易时,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 1.在处置对子公司的投资尚未丧失控制权时,在合并报表中应当净此项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当冲减留存收益。 2.在丧失控制权时,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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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报表层面
1.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与商誉之和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2.与原有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入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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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范围
1.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 2.在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后,如果认定投资方在被投资单位拥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应同时考虑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份额。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评估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但在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应予以考虑。 权益法核算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体现了投资者对被投资方的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所享有的份额,并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的变动而按比例进行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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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 某些 情况下,合并各方可能在合并协议中约定,根据 未来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 1.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或有对价符合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支付或有对价的义务确认为一项权益或负债; 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对已支付的合并对价中可收回的部分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2.购买日的后12个月内出现对购买日已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者进一步证据而需要调整或有对价的,应当予以确认并对 计入合并商誉的金额进行调整。 3.其他情况下(超过购买日后12个月的)发生的或有对价变化或调整,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或有对价为权益 性质的,不进行会计处理; (2)或有对价为资产或负债性质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属于金融工具,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化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应按该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所有者权益。 如果 不属于金融工具,应按照或有事项或其他相应的准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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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源自于表决权
大部分情况下,投资方通过表决权或类似权利获得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实权利。 持有被投资方过半数表决权的投资方要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该投资方所拥有的表决权必须是实质性权利,且使该投资方具有主导该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现时能力(通常通过决定财务和经营政策实现)。 当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表决决定,或者主导相关活动的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由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指派,而且权力机构的决策由多数成员主导时,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投资方虽然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投票权,但当这些投票权不是实质性权利时,其并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持有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的投资方,应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以判断其持有的表决权与相关事实和情况相结合是否可以赋予投资方拥有对于被投资方的权力。 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序。 投资方自己拥有的表决权不足,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的合同安排使其可以控制足以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表决权,从而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力。 该类合同安排需确保投资方能够主导其他表决权持有人的表决,即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按照投资方的意愿进行表决,而不是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协商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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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21楼wrfwrf2012的帖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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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点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时的考虑: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确定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是否已得到恰当的记录。 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下列实质性的程序: *比较盘点日和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信息,以识别异常项目,并对其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如实地查看等) *对存货周转率或存货销售周转天数等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测试存货销售和采购在盘点日和财务报表日的截止是否正确 *对盘点日至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采购和存货销售分别实施双向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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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盘点结果,形成监盘报告:
1.在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束前,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的盘点表单及号码记录,并做如下检查: *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 *如盘点表未预先编号,记录已使用盘点表的数量或进行复印 *提请被审计单位划去盘点表上所有空白部分 *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 *与存货盘点汇总记录进行核对 *必要时,将盘点表上的事项与检查记录进行核对 2.取得并复核盘点结果汇总记录,形成存货盘点报告(记录),完成存货监盘报告: *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 *确定盘点结果汇总记录中未包括所有权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货物 *选择盘点结果汇总记录中的项目,查至原始盘点表,以确定没有混入不应包括在内的存货项目 *选择价值较大的存货项目,和上期相同项目的库存数量比较,获取异常变动的信息 3.如果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一致,且被审计单位使用永续盘存记录来确定期末数,应当考虑对永续记录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并作必要的监盘 4.如果存货盘点日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是否已作出正确的记录 5.在永续盘存制下,如果永续盘存记录与存货盘点结果之间出现重大差异,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查明原因并检查永续盘存记录是否已作出适当的调整 6.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的盘点方式及结果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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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盘点过程中无法停止存货移动的考虑:
1.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考虑其无法停止存货移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询问管理层以及阅读被审计单位的盘点计划等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存货移动所采取的控制程序和对存货收发截止影响的考虑。 3.在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观察被审计单位有关存货移动的控制程序是否得到执行。 同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向管理层索取盘点期间存货移动相关的书面记录以及出、入库资料作为执行截止测试的资料,以为监盘结束的后续工作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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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回函:
1.银行存款函证时,由于发函金额系按照对账单金额发函,因此如果回函金额表明不符(与对账单金额不符),则应当考虑企业提供资料的可靠性,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2.如果回函金额相符,也应当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在对未达账项真实性、完整性审计的基础上,考虑重要性水平,以确定银行存款应当正确列报的金额。 调节后的余额,应当是审定的银行存款报表列报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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