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实务上的案例:航空公司(一般纳税人)200812月购入一架飞机,总计花费80 000 000(含发动机),发动机当时的购价为5 000 000元。公司未将发动机单独作为一项的固定资产进行核算。2017年初,公司开辟新航线,航程增加。为延长飞机的空中飞行时问,公司决定更换一部性能更为先进的发动机。新发动机的成本7 0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1 190 000元;另需支付安装费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安装费100 000元,税率17%,增值税税额17 000元。假定飞机的年折旧率为3%,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的影响,替换下的老发动机报废且无残值收入。安装新发动机时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7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1 190 000

  贷:工程物资           8 190 000
为什么是贷工程物资?或者说购入发动机作为工程物资核算时的账务处理是怎么做的呢?当时不能做进项税吗?理由是什么呢?请教老师和各位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