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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其取得的进项不得从销项中抵扣,但开具的用于简易计税的专票,购买方可以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