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