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会计处理时,新增“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借 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 银行存款
第二年抵扣时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分次开增值税发票) 借 长期应收款 贷 主营业收入(现值)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收入确认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分期收款时
借 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 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待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转入) 借 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 财务费用 增值税纳税义务早于收入确认时点 借 应收账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