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

填制和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编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审核

1)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
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2)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6)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
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
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
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保管

1)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
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2)原始凭证
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或提供查阅。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注意:会计档案的外借需要的是本单位单位负责人批准,注意区别)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填制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4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6)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
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7)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规定的要求。

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填写项目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等。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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