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的规定:
  经济增加值
  =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
  =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的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损益调整项)(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说明:
  利息支出——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下的利息支出
  研究开发费用——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下研究与开发费用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
  无息流动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负债(不含其他带息流动负债),专项应付款和特种储备基金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在建工程——财务报表中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中央企业——5.5%
  军工等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4.1%
  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