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