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项目

具体规定

企业性质

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不包括非居民企业

从业人数

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

不超过5000万元

年应纳税额所得额

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确定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具体规定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