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9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6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2.88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20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1031日付款。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5.76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消费税税率为10%
悬赏金额: 100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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