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时,为何不适用9%税率  发表于:Sun Aug 18 15:50:25 CST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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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中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这里为什么不除以交通运输业9%的税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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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9-08-18 16:14:36 只看该作者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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