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基本原则:历史成本(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重置价值
  【了解】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成本有差异。
  2.确认原则:时间+单价
  根据财税〔201475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11日起下列情形不列入固定资产:
  (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1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
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时间: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
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方法: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提示】按税法规定加速折旧,加速折旧额可全额税前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提示】加速折旧缩短年限的,不超过规定年限的60%

  
  五、折旧年限的其它规定:
  1.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差额纳税调增;
  2.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按会计年限计算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3.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尚未足额扣除的折旧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差额纳税调减。
  六、房屋、建筑物未提足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1.属于推倒重置: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2.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尚可使用的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则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提示】已提足折旧的按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