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进项税额的确认和计算

  【例题 计算问答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纪念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3400元,将其全部用于集体福利。

  (2)从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输费1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汽车装饰物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2000元、出租汽车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5000元。

  (4)当月将本企业使用过的2008年购入的一台机器设备销售,该机器设备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5750元,甲企业未放弃减税。

  (5)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以前月份购入的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为6000元。

  (6)将一栋2015年取得的厂房出售,取得含税收入总额1020万元,该厂房购置原值为6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1)业务(1):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相应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业务(2):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不得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但是支付的运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1%=1100(元);

  业务(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17%=1020(元);

  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1020=80(元)。

  (2)销售汽车装饰物品、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出租汽车,均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2000+5000)×17%=6290(元)。

  (3)业务(4):应计算缴纳增值税=25750÷(1+3%)×2%=500(元);

  业务(6):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020-600)÷(1+5%)×5%×10000=200000(元);

  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6290-80+500+200000=2067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