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注意先后顺序
  (1)永久性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处;
  (4)国籍。


除个人以外---即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如果缔约国双方因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不同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按照协定规定的相互协商程序,通过相互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