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微学习笔记] [微学习笔记]------桔子------经济法笔记专用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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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4 12:33:12


在学习过程中,动手写、算非常重要,随着动手次数的增加,
记忆也慢慢变得深刻了,只用眼睛看的学习是没有效果的,看看是知道的,
等动手时,才发现自己这不会,那不会。
多读、多想、多说、多写,我要朝这方便面努力哦。

我看书习惯是这样的,先看一章书,再整理详细的笔记,然后看自己整理的笔记,接着做练习
巩固所学的内容。遇到不懂的,做个标记。
小小的精灵 于 2011-09-21 回复:
小小的精灵 于 2011-10-23 回复:
2011.9.26-20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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桔子的小屋—经济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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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4 12:42:50
没有规距,不成方圆,方中有圆,圆中有方。。。。。。。。
     我们一个国家也需要的制约,法律的维护,从而形成了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要素组成。
一个基本的框架形成了,社区也建成了——法律事实(直接动因),分为法律事件(自然现象,又称绝对现象,如地震、洪水等)
(社会现象又称相对现象如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由谁来管下面的呢,因而出现了法的形式和分类,以及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社区的人吵架了,如何解决呢?从而出现了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解决途径。
要是发生的行为变严重呢?就得承担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就先来认识法和法律的概念,心中也有个数,以免行为给自己带来麻烦。
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由谁统一指挥的呢?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秩序。
有了法,法律也随之而来,广的来说就是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小范围的讲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规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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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4 12:43:53
社会这一大家庭,形形色色,由不同的人组成,从而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组成。主体是核心的一块,由公民(自然人)如个体户、
农户、合伙人等;机构和组织;国家;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形成的。
他们要生存,就得干活,因而形成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具有自主性,作或不做的;而义务呢是必须的,吸有必须做和不能做的。
一方的权利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

劳动了,肚子饿了,找谁呀!当然的找物,要被人们所控制,对人们有价值的,
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还可以是一般价值表现形式——货币及有价证券;
肚子吃饱了,该享受一下了,产生了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想过福裕的生活,就要工作,从而产生了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干成一件事,需要人的体力,脑力来完成的,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即有机体。

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前者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则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
经济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财政调控、金融调控等;而后者是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
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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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4 12:44:11
生活,难免磕磕碰碰的,因而形成法律事实(直接动因),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
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
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容易出错)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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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4 12:50:49
   每一个的行为都是不同的,因而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行为可以分为6种:
1、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所作的分类——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分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3、根据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4、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分——单方行为(指行政行为)与多方行为(合同行为)。
5、根据需要特定形式的实质要件,分——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6、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分——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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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4 13:01:42
可是光有了法律和法,怎么办事呀,总的有个形式
1、宪法——最高的——全国人大制定——1982年生效至今修理过4次
2、法律——次于宪法——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3、行政法规——次于前两者——国务院制定的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州、县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特别行政区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
7、行政规章,分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8、国际条约——国家之间的。
知道了形式,我们得把它分出来:即法律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根本法和普通法
有事去了,明天再完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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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4 13:33:39
写的很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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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4 14:07:46
写的很好加油
ldw0024发表于2011-09-14 13:33:39


中午小睡了一会,谢谢
我会加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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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4 16:45:44

每天学习一点点,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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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4 17:00:15

hhbb1026发表于2011-09-14 16:45:44


谢谢你们的到来,我的学习热情越发高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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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4 17:22:21
3、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一般法和特别法
4、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
5、法的实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国际法和国内法
6、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分————公法和私法

出了事,找哪个部门呢,当然找法律体系的七个部门喽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关系最广泛,强制性最历害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群众吵架了,找到了部门,如何解决呢?解决途径有四种: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仲裁和民事诉讼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即横向关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与当官的人及组织发生关系(即纵向关系)。
回去整理一张表格,对比着看,清楚明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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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4 19:21:46
要继续保持下去,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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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4 22: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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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5 08:21:59
要继续保持下去,加油!
翠花甜妈发表于2011-09-14 19:21:46


谢谢,我会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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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5 08:22:56

hhbb1026发表于2011-09-14 22:47:10


你很棒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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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5 08:24:57
昨晚整理了一张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excel表
如有不对的,请大家指出哦
表格附上:
经济纠纷途径1.xls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适用范围机构审判、制度、复议机关区域管辖协议、时效、起诉、受理决定、裁决、判决和执行
仲裁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无管辖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
下列不属于《仲裁法》,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3.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3.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5.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3个人,3种意见),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采用多数意见,达不成的采用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或者1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组成。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4.仲裁协议效力: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不影响效力。
2)、对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这叫或裁或审。
3)、达成协议后,一方向法院起诉未申明协议,法院审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退诉,但协议无效的除外。
6.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仲裁庭只能调解和裁决,无权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 1.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1.级别管辖(上、下级的)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提示:其作用是:①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②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③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1、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 2.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2).特殊地域管辖:9种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3、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的判决,以及最高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判决,都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3.公开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公开进行。2.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提示:关于仲裁时效,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4、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4.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②因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因票据纠纷的,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⑤因侵权行为的,由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
3.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5.强制执行措施: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出土;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金。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5.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提示:海难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没有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也称绝对时效期间) 
  6.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5.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下面2点接时效栏
  7.提示:(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2.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6.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7.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①当事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提示: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还有7.8两点在裁决栏8.诉讼时效的延长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特殊情况是否延长,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适用范围机构审判、制度、复议机关区域管辖协议、时效、起诉、受理决定、裁决、判决和执行
行政复议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见教材);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无管辖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下列不能申请的: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3.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3.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级复议)
5.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解释: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地域管辖: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提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下面接协议、时效栏2.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6.法院不受理的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掌握)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5.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6.接审判、机关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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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5 09:42:35
行政人员侵权了怎么办,可以申请赔偿呀!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的。
3.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由行政机关或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赔偿损失后,其费用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

大家违反了经济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哦。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1.民事责任:由于民事违法、违约行为或根据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民事法律后果。
主要有10种:1)停止侵害;
2)排除防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的;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行政处罚有六大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也分六大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是指触犯刑法的犯罪人所应承受的由国家审判机关(法院)给予的制裁后果,是最严重的一种责任形式。
分主刑和副加刑两种。
1)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副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镜。

看了这么多,也有点概念了,凡事三思而后行。第一章第二节多复习几编,感觉也不那么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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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5 09:44:22
本章预习结束了,接着做练习了,巩固所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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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5 14:03:59
利用午休的时间做了习题
发现在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错的比较多,法律责任和法律事实也不太熟悉
在这里再回顾一下:
1.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产生后果的,人们有意思的活动。
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及执照,行政拘留
4.行政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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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15 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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