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的债务是指某个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
2、当合伙人B个人欠乙(公司)债务时,应该先用个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当合伙人B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
债务人乙(公司)不可以:
抵消:合伙人B欠乙(公司)债务,乙(公司)欠甲(公司)债务,用合伙人B欠乙(公司)的债务与甲(公司)的债务相抵消。
代位:乙(公司)因为合伙人B欠其债务,以此理由要求代替合伙人B在合伙企业中行使权力。
接管:乙(公司)接管合伙人B在合伙企业内的财产份额。
直接变卖:乙(公司)直接变卖合伙人B在合伙企业内的财产。
债务人乙(公司)可以:
收益:当合伙人B在合伙企业中获得收益时,乙(公司)可以要求合伙人B以此收益清偿债务。
强制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将合伙人B在甲(企业)内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对合伙人B进行强制执行财产份额时,应该通知所有合伙人,其他的所有合伙人将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其他合伙人不愿购买该财产,但又不同意将该财产转移给他人时,可以按照《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消减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结算或退伙结算。
4、当人民法院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都进行了强制执行时,该合伙人便会“当然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