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权设立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流押条款”无效: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提示】但“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抵押权的生效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2)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提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生效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提示: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