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 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 违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 ∞0 元以下的罚款。 3.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000 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 得,处以 5 创)()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 业连续 6 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5. 违反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 停止经营活动,处以 3 ∞0 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 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 20∞ 元以下的罚款。 6.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7.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者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投资人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 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