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强制交易

  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2.地区封锁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具体形式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标是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2.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简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

  (3)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3.指导机关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

  4.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1)事前自我审查

  (2)外部监督

  5.原则禁止

  (1)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3)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4)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5)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

  (6)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6.例外规定

  (三)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