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创设取得
  1.无偿划拨: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划拨情形: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提示】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有偿出让
方式     (1)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2)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期限     (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提示】转让方式取得: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
续期     (1)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准予续期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
(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解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017年新增)
  (1)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
  (2)不收取费用;
  (3)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