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改制的类型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审批程序

  (1)一般情况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职工安置

  (1)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3)劳动合同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