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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如上例,C以赠与为目的背书给D,A不得以其对B在买卖合同上的抗辩权对抗D。这里没有问题,问题是C是明知A对B在买卖合同上有抗辩权的情况下获得票据的。A对C有明知出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获得票据的抗辩权。而D又是无偿获得票据的,无偿获得的票据受前手瑕疵的制约。由于C的票据就是有瑕疵的,A对D仍然可以行使抗辩权。我觉得书上的例子是错的,只有A不对C有抗辩权前的情况下,D才能行使对A的票据权利。不知道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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