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范围
  (1)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提示: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3)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提示: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3.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