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移转取得
  1.移转取得的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提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三)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