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权益披露
1.大股东披露和权益变动披露(慢走规则)
(1)首次披露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有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协议收购为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
①向证监会、证交所书面报告;
②通知该上市公司;
③公告。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2)持续披露: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有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注意】违反慢走规则的后果(20新增)
违反前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3)投资者的通知与公告义务(20新增)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