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6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事务执行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以下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会计帐簿等财物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承担:一般为有限责任,特殊情况无限连带
(1)对外:有理由相信-该笔交易无限连带
(2)对内:未经授权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利润分配: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亏损-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全部承担


5.有限合伙人权利:
(1)关联交易:约定-可以
vs普通合伙人:约定-一致同意-不可以
(2)竞业禁止:约定-可以
vs普通合伙人:不可以
(3)出质:约定-可以
vs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4)对外转让:提前30日通知
vs普通合伙人:约定-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