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2.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4.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6.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7.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同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也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