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

某破产企业有10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1200万元,其中债权人甲、乙的债权合计为300万元,均有破产企业的房产作抵押,债权人甲、乙未放弃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会议拟讨论通过和解协议,10位债权人均出席了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甲、乙未参加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可以通过和解协议的是(  )。

A. 有6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

B. 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C. 有5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450万元

D. 有4位债权人同意,其代表的债权额为600万元

B

1)通过和解协议属于债权人会议的特别决议(1/2+2/3);(2)人数: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8人)过半数通过(≥5人);(3)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900万元)的2/3以上(≥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