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类。单方法 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 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便于正确认定法律 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 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

2.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而进行的分类。这里所称的对待给付, 是指一方为获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偿付的代价。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 享有权利时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承揽等。无偿法律行 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时不需支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赠与、无偿委 托、借用等。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便于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范围及其责任后 果的承担。一般而言,有偿法律行为的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比无偿法律行为义务人的 法律责任要重。


3. 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而进行的分类。要式法 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非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 立的法律行为。区分要式与非要式法律行为对于判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具有意义,同 时,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须以要式成立,可以督促当事人谨慎进行民事活动,使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并有确凿凭证,从而起到稳定交易秩序的作用。


4.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进行的分类。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 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 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 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这种分类的 法律意义在于便于明确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关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 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
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 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