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汇票的承兑与保证
1.汇票的承兑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
(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2.汇票的保证
(1)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
(2)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 | (1)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不得记载 |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①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②保证人履行票据债务后,被保证人的后手的票据责任消灭,但是,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票据责任仍然存在,保证人成为票据权利人,可以对其行使再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