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
劳务出资。
  提示:有限合伙人
不得以劳务出资。
  3.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
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提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
应当解散
  (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
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