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提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提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提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