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产权的公开转让

  1.审核批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2.审计评估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3.确定受让方

  (1)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2)信息披露

  (3)转让价格

  (4)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

  (5)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6)确定受让方

  4.结算交易价款

  (1)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

  (2)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3)交易价款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4)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