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
1.要约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符合: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提示: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要约的撤回vs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 | 未生效 |
要约可以撤销 |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 失效 |
提示:要约不得撤销:①确定了承诺期限;②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拒绝;撤销;期限届满未作承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2.承诺
(1)承诺可以撤回,但是承诺不得撤销。
(2)是否新要约:
①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一般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影响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为新要约。
3.合同的成立
(1)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