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要求:对于未在财务把表中列报或披露,但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且未被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如果认为有必要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并使用“其他事项”或其他适当标题。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他事项段紧接在审计意见段和强调事项段(如有)之后。如果其他事项段的内容与其他报告责任部分相关,这一段落也可以置于审计报告的其他位置。(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

具体讲,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的情形包括:

A、与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相关的情形;

B、与使用者理解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的情形;

C、对两套以上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形;

D、限制审计报告分发和使用的情形。

另外,注册会计师在第二时段期后事项或第三时段期后事项知悉了某事实,且若在审计报告日知悉可能导致修改审计报告,而管理层修改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可能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其次,在“审计报告:对应数据” 中,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对应数据出具的审计报告。当注册会计师决定提及时,应当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事项段中说明:

(一)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的类型(如果是非无保留意见,还应当说明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理由);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日期。如果上期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事项段中说明对应数据未经审计。但这种说明并不减轻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期初余额不含有对本期财务把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的责任。

在“审计报告:比较财务报表”中:

1.当因本期审计而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时,如果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的意见与以前发表的意见不同,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 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的规定,在其他事项段中披露导致不同意见的实质性原因。

2.当结合本期审计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本期审计过程中注意到严重影响上期财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的意见可能与以前发表的意见不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注册会计师可能负有额外的报告责任,因此,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事项段中披露导致不同意见的实质性原因,以防止信赖注册会计师以前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报告。

3.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除非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一同对外提供,注册会计师除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外,还应当在其他事项段中说明:(1)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2)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的类型(如果是非无保留意见,还应当说明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理由);(3)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曰期。

4.前任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或不愿对上期财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指出前任注册会计师对更正前的上期财务报表出具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