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控制测试,注册会计师在期中实施此类程序具有更积极的作用。

2.除了测试剩余期间控制的运行有效性,测试被审计单位对控制的监督也能够作为一项有益的补充证据,以便更有把握地将控制在期中运行有效性的审计证据延伸至期末

3.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已发生变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4.如果拟信赖的控制自上次测试后未发生变化且不属于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在本期审计中测试其运行有效性,以及本次测试与上次测试的时间间隔,但每三年至少对控制测试一次

5.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较大或对控制的信赖程度越高,注册会计师应当缩短再次测试控制的时间间隔或完全不信赖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

6.如果确定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险,并拟信赖旨在减轻特别风险的控制,注册会计师不应依赖以前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而应在本期审计中测试这些控制的运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