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价审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时考虑的因素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
 
 注意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
  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
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

  2.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员工和(或)管理层串通使注册会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审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