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保密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对保密范围提出的要求

  (三)无意泄密的对象

  (四)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

  (五)近亲属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审计》科目第二十二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的内容 

  【高频考点】保密

  (一)保密原则的基本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其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二)对保密范围提出的要求

  1.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现有客户、拟接受的客户、受雇的工作单位、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2.在终止与客户或工作单位的关系之后,注册会计师仍然应当对在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三)无意泄密的对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

  (四)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

  注册会计师在下列情况下披露涉密信息属于例外情形,不属于泄密,包括: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近亲属

  在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或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判断中常常涉及到近亲属概念。同时,针对不同类别的近亲属,其防范措施也是不同的。

  下面我们以AB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CPA“老王”为例,结合注册会计师实务操作,把CPA“老王”的近亲属分为主要近亲属(用A表示)和其他近亲属(用B表示),如图22-1所示:

  从图22-1可以看出:

  1.主要近亲属是指老王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即图22-1中的A1、A2、A3、A4、A5;

  2.其他近亲属是指老王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即图22-1中B1、B2、B3、B4和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