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出具审计报告
一、形成审计意见
(一)评价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获取的证据进行评价,形成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从各种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包括对控制的测试结果、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错报以及已识别的所有控制缺陷,形成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
(二)评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在评价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本年度涉及内部控制的内部审计报告或类似报告,并评价这些报告中指出的控制缺陷。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素列报是否完整和恰当。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责任声明;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3)重大缺陷;
(4)整改措施;
(5)自我评价结论;
(6)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情况。
(三)评价审计范围受到的限制
只有在审计范围没有受到限制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形成意见。
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需要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